华二普陀校园墙(Phewall)社区规则协议

协议编号:PW-TERMS-2026-001 · 版本 v1.5 · 生效日期 2026年8月1日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甲方(平台运营方):张希辰(自然人,以个人身份运营本平台)

乙方(用户):凡注册并使用本平台的学生用户

鉴于:甲方为个人运营的非盈利性校内交流平台,旨在为华二普陀(phe)学生提供自由、友善的交流空间;为维护平台秩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使一切管理行为有据可依、公开透明,特制定本协议。

⚠️ 重要提示:本协议中与乙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涉及甲方免责、责任限制、单方变更权、用户权利限制等)已以橙色加粗标明(含第 6.2、6.5、6.6、7.5、13.4、第十六条、17.2、18.2 条等),请乙方特别注意审阅(《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第一条 协议性质与效力

1.1 本协议为网络服务协议。乙方在登录/注册页面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社区规则协议》"的,即视为其已完整阅读、充分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全部内容的约束,本协议即构成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参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六条)。

1.2 乙方浏览、发帖、评论、点赞、转发、举报、申诉等一切使用行为,均视为持续接受本协议约束。

1.3 本协议所称"处理"包括:警告、隐藏、删除、封禁账号、封禁IP。

1.4 甲方已以加粗、橙色标注等合理方式提示乙方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乙方在点击同意前应仔细阅读,如有疑问可向甲方询问。

第二条 平台性质与适用范围

2.1 本平台为个人运营的非盈利性校内交流平台,面向华二普陀(phe)在校学生。

2.2 匿名发布仅向其他用户隐藏身份,平台后台仍可溯源(IP 地址),乙方知悉并同意。

2.3 本平台为校内信息交流平台,以服务在校学生日常交流为目的,不以新闻采编或舆论监督为主要功能。但平台依法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义务,对违法和不良信息依法采取处置措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乙方不应将本平台视为公共新闻传播渠道,平台对用户发布内容的真实性不作实质性保证。

第三条 账号注册与管理

3.1 乙方应以本人真实姓名、届、班级注册,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2 禁止冒用、盗用、占用他人姓名注册;禁止注册多个账号;禁止出借、转让账号。违反者封禁。

3.3 乙方对本人账号下的全部行为负责,应妥善保管密码。

3.4 实名认证(社团、部门等组织账号)须经甲方审核,认证账号发布内容应与本人/本组织相关。

第四条 内容规范

4.1 乙方发布、评论、回复的内容(含文字、图片、视频)应遵守法律法规、校规校纪与公序良俗。

4.2 禁止发布:(1)违法内容:黄、赌、毒、暴力、恐怖、危害国家安全等;(2)政治敏感及超出校园范围的争议性内容;(3)对个人或群体的侮辱、谩骂、贬低、歧视;(4)编造、传播谣言或不实信息,恶意中伤他人名誉;(5)未经同意泄露他人姓名、照片、联系方式、住址、行踪等个人信息;(6)商业广告、引流、刷屏、无意义灌水;(7)刻意制造对立、煽动冲突的引战内容;(8)教唆作弊、违纪等违反校规的内容;(9)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禁止的内容。

4.3 乙方对本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全部责任。

4.4 乙方使用本平台时声明并保证:(1)已年满14周岁,或已取得监护人的有效同意;(2)所发布内容为其原创或已获得合法授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3)提供的注册及认证信息真实、准确、有效;(4)已知悉本平台为校园非盈利交流平台,平台不具备也无法承担对海量用户内容的实质审查义务。

第五条 互动行为规范

5.1 点赞、转发应出于真实意愿,禁止恶意刷量。

5.2 举报应基于真实事实,禁止恶意举报、虚假举报、报复性举报。

5.3 申诉应如实陈述,禁止虚假申诉。

5.4 评论、回复同样适用第四条全部规范。

第六条 涉及他人内容的特别规则(隐私优先)

6.1 内容涉及他人(点名或通过描述可识别出特定个人)的,被涉及人本人有权举报。

6.2 被涉及人本人举报(举报原因选择"涉及自己"并简要说明与该内容的关系)的,无论内容如何,平台将立即隐藏该内容,随后人工审核;经审核确认不构成侵权或违规的,将及时恢复显示。

6.3 本条旨在最大程度避免个人隐私纠纷,优先保护被涉及人权益。

6.4 禁止滥用本条恶意隐藏他人正常内容,经查实依第十条处罚(封禁)。

6.5 本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通知-删除"规则设立:平台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隐藏/删除)的,可依法减轻或免除责任;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6.6 平台处理本条举报时进行形式审查,无实质性审核举报人身份真实性的义务;举报人应如实声明其与被举报内容的关系,并对举报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滥用本条(恶意、虚假举报)的,依第十条从重处罚。

第七条 侵权投诉与通知-删除

7.1 任何权利人(含被侵权人本人、监护人、老师等)认为平台内容侵权的,可通过举报入口或联系邮箱提交侵权通知。

7.2 通知应包含:权利人身份信息、被侵权内容位置(帖子/评论编号)、侵权初步依据。

7.3 平台接到有效通知后,依第六条、第九条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通过站内通知等可留存记录的方式将通知内容转送被指侵权的发布者;因发布者自身原因未能接收的,不影响转通知义务的履行。

7.4 发布者认为不侵权的,可通过申诉通道提交反通知,反通知应包括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平台接到反通知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声明转送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依法投诉或起诉;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 15 日内,平台未收到权利人已投诉或起诉通知的,将恢复被隐藏的内容。

7.5 平台依通知采取必要措施后,对损害扩大部分不再承担责任。

第八条 知识产权

8.1 乙方发布内容的著作权归乙方或原作者所有。

8.2 乙方发布即授权甲方在本平台范围内展示、存储、处理该内容;平台不将用户内容用于商业用途。

8.3 禁止发布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内容(盗图、未授权转载),涉及侵权的依第七条处理。

8.4 平台对用户发布的他人作品仅作展示,不视为平台认可其授权状态。

第九条 举报与审核机制

9.1 每条帖子、评论均设举报入口(🚩)。

9.2 普通举报:同一用户对同一内容仅可举报一次;举报数达 5 次自动隐藏,进入人工审核。

9.3 涉及本人举报(第六条):一经提交立即隐藏。

9.4 审核时限:甲方应在内容被隐藏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最长不超过 5 个工作日,并记录原因。对明显不违规的内容(如被恶意举报的正常校园生活分享),甲方应加快审核并及时恢复。

9.5 审核结果包括:恢复显示、维持隐藏、删除,并依情节处罚发布者。

9.6 甲方巡查发现违规内容可不经举报直接处理,结果与原因同样公示。

第十条 处罚措施与期限

10.1 处罚由轻到重:警告 → 隐藏 → 删除 → 封禁账号 → 封禁IP。

10.2 处罚期限:(1)轻微违规(一般不当言论):隐藏或删除,警告,不封禁;(2)一般违规(辱骂、引战、谣言等):删除 + 封禁账号 3 天;90 日内再犯封禁 7 天(累犯周期自上次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第三次及以上封禁 30 天;(3)严重违规(违法内容、人肉、恶意骚扰、恶意举报、冒用他人身份等):封禁账号 30 天;情节特别严重者,经审慎评估后可永久封禁账号。仅在技术上能合理判断该 IP 为特定违规个人长期、独享使用且有继续违规的紧急风险时,方可采取临时性、有针对性的 IP 封禁,时长不超过 30 日;(4)匿名帖严重违规且经技术手段仍无法定位到具体注册账号的,可对该 IP 采取 7-30 日的限制发布处理,避免使用永久性 IP 封禁。

10.3 处罚裁量指引(供执行参考,非穷尽列举):辱骂他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删除 + 封禁 3 天;多次辱骂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 封禁 7-30 天;散布谣言经查实的 → 删除 + 封禁 7 天;泄露他人隐私的 → 删除 + 封禁 7-30 天;恶意举报他人的 → 封禁 3-30 天。同类行为处罚保持统一,避免因人而异。

10.4 封禁期间不得注册新账号规避处罚,经查实延长或永久封禁。

10.5 涉及违法犯罪的,甲方保留举报、报案并配合调查的权利。

第十一条 申诉与复核

11.1 乙方对任何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结果后 7 个自然日内通过申诉通道提出申诉。

11.2 甲方应在收到申诉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告知结果;复核期间原处理继续执行。

11.3 复核结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理,结果记录并公示。

第十二条 监护人责任与未成年人保护

12.1 乙方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对乙方在本平台的行为承担相应监护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12.2 乙方内容造成他人损害的,甲方可依法向乙方及其监护人主张责任,并配合学校、家长处理。

12.3 甲方处理乙方个人信息时,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未成年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十三条 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

13.1 甲方收集的注册信息、IP 地址仅用于身份核验、违规溯源、安全防护与统计目的。

13.2 甲方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出售乙方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乙方同意除外)。

13.3 匿名帖 IP 仅甲方后台可见,不对外公开。甲方存储乙方 IP 地址的期限不超过 180 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配合调查需要的除外)。乙方知悉:IP 地址受动态分配等因素影响,不一定能唯一对应特定个人,平台无法保证溯源 100% 精准。

13.4 甲方已对数据库采取多重安全加固,但作为个人非盈利项目无法保证绝对安全;乙方应避免发布银行卡号、身份证号等高度敏感信息。

13.5 甲方处理个人信息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13.6 数据存储地告知:乙方知悉并同意,本平台服务器及数据存储服务(含 Cloudflare 及其对象存储服务)部署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乙方提供的个人信息(含注册信息、IP 地址、发布内容)将存储于境外服务器。乙方注册时勾选同意本条即构成对该数据存储安排的单独同意(《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第十四条 用户权利

14.1 知情权:乙方有权知晓平台收集的个人信息范围及用途(见第十三条)。

14.2 访问与更正权:乙方可查阅本人注册信息,并可在设置中更正不准确的信息。

14.3 删除权:乙方可依法要求删除本人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甲方在核实身份后及时处理。

14.4 撤回同意权:乙方可随时撤回对个人信息处理的同意(《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五条);撤回后甲方停止处理并删除相关信息,但法律法规要求留存或配合调查的除外。

第十五条 配合调查与证据留存

15.1 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学校依职权要求提供用户信息的,甲方依法、依规配合。

15.2 甲方对举报、处理、申诉记录留存备查(留存期限不少于 180 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3 涉嫌违法犯罪的,甲方依法留存并移交相关证据。

第十六条 免责声明

16.1 甲方为自然人张希辰,以个人身份运营本平台,已尽到合理注意与审核义务。乙方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甲方及平台立场。

16.2 乙方因自身言论引发的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本协议处理并依法配合调查。

16.3 因不可抗力(服务器故障、网络攻击、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导致的服务中断、数据丢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尽力恢复。本免责条款不排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责任。

第十七条 服务的中止与终止

17.1 甲方有权因维护、升级、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止服务,并尽力提前通知。

17.2 甲方作为个人运营项目,有权在合理通知后终止平台服务。如终止服务,甲方应提前 30 日通过置顶公告通知用户,并在终止前至少 15 日内开放用户数据导出通道(导出范围为用户发布的帖子和评论内容,导出格式为通用可读格式)。

第十八条 协议变更

18.1 甲方可根据法律法规及平台发展修订本协议。仅涉及文字性调整或对乙方权利义务影响较小的修改,通过置顶公告公示 7 日后生效,继续使用即视为接受。

18.2 对可能实质性影响乙方权益的重大变更(含增加平台义务、限制用户重要权利、调整核心隐私政策等),甲方将通过弹窗、登录页重新确认等方式再次取得乙方明确同意(乙方每次登录均需勾选同意本协议,即构成再次确认);乙方不同意的,有权停止使用本平台。

第十九条 附则

19.1 本协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9.2 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

19.3 甲方有权在遵循公平、诚信原则,符合本协议目的及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本协议条款进行最终解释和执行;甲方的解释与执行不得排除或限制乙方的法定权利。

19.4 反馈与申诉渠道:网页"💬 给我留言" / [email protected]

19.5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9.6 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7 修订记录:v1.0(2026-08-01)初始版本;v1.1(2026-08-01)增设涉及他人特别规则,明确处罚期限与审核/复核时限;v1.2(2026-08-01)增设侵权投诉与通知-删除、知识产权、监护人责任、配合调查与证据留存、服务中止与终止条款;v1.3(2026-08-01)依据法律审查意见完善:标明重大利害关系条款、明确平台定位与法定管理义务、明确反通知时限与IP存储期限、细化处罚裁量、增设用户权利专章、明确运营者自然人身份与数据导出安排;v1.4(2026-08-01)依据第二轮审阅意见完善:增设用户声明与保证、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条款;明确涉及本人举报的初步说明要求与形式审查;细化通知转送方式;限制IP封禁适用范围(仅临时性、针对性);区分重大与非重大协议变更并明确再次同意机制;修正"解释权"表述;v1.5(2026-08-01)新增数据存储地告知条款(第十三条第六款),注册时单独同意境外服务器存储。

甲方:张希辰(华二普陀校园墙 Phewall 创始人)
202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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